之前项目如果已经批准的项目924批准,现在只需要递交956F项目商业发展计划备案,不需要956F批准,有956F收据即可递交526E表格
美国移民局法律规定,项目之前已经批准了区域中心项目批准,现在名字叫956F,之前项目批准是924批准。
这是美国移民局官方法律链接: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3
洛杉矶长滩项目2018年就有项目批准924项目批准:http://www.eb5-circ.com/upload/20250318085136.pdf
洛杉矶长滩项目是2018年已经获得美国移民局项目批准924表格批准。
所以根本不需要今天的956F批准,只需要递交新招移民投资人的商业发展计划备案。
所以,只需要有956F递交收据,不需要批准,并且没有法律及声明。
项目已经创造了就业机会,哪怕区域中心终止,项目公司取消,956F拒绝或者取消。都不影响移民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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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移民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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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投资者必须提交初始移民申请,即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I-526 表格)或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I-526E 表格),以及支持文件,以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移民分类。[1]身份调整或进入美国后,移民投资者将成为有条件永久居民(CPR)。[2]
A. 与区域中心相关的请愿书
1. 首次申请
每个区域中心投资者必须证明他们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位于美国指定区域中心内的新商业企业,合法获得的资本。[3]投资者还必须证明,该投资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创造至少 10 个直接或间接的全职工作岗位。[4]
对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只能在区域中心提交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I-956F 表格)(项目申请)后提交I-526E 表格。[5]投资者可以在项目申请待审期间提交 I-526E 表格。但是,美国移民局 (USCIS) 不会对区域中心投资者的移民签证申请做出最终决定,直到 USCIS 对区域中心相关项目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为止。
为证明区域中心投资者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位于区域中心内的新商业企业,投资者应提交收据通知,证明区域中心已提交项目申请和投资证明。[6]
2. 先前的决定和修订
在审理I-526 表格申请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常会遵循区域中心申请的先前裁定,并根据申请日期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审查修改。
2022 年 5 月 14 日之前提交的请愿书
如果区域中心要求扩大其地理区域,则应遵循移民投资者计划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表(I-924 表格)的说明。[7]要求提交 I-924 表格修正案并获得批准,才能扩大区域中心的地理覆盖范围。I-924 表格修正案必须获得批准,I-526 表格申请人才能在提交基于扩大区域投资的申请时证明其符合资格。[8]
EB-5 移民流程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资格要求。如果 USCIS 先前已评估并批准了某项投资的某些方面,USCIS 通常会在流程的后期阶段遵循该有利决定。这种尊重政策提高了移民投资者、新商业企业及其员工的可预测性。尊重政策还能节省机构资源,避免重复先前的工作。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不会重新审查EB-5流程中先前做出的裁定,并假定这些先前的裁定是经过妥善处理的。如果美国移民局先前认定,某种经济方法论能够合理地预测特定项目未来的就业创造,则美国移民局将就与先前已获批准该经济方法论的特定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裁定,遵循该裁定。
例如,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了I-924 表格或I-526 表格,其中提出了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9]以及具体的经济方法,美国移民局将在后续I-526表格的裁决中,遵循先前认定该方法合理的认定,并提交相同的相关事实和方法。然而,美国移民局仍会对每位潜在移民投资者的合法资金来源和其他个性化资格标准进行重新审查。
相反,在后续程序中,美国移民局不会遵循先前的有利决定,例如,当有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证据,或先前的有利决定被认定存在法律缺陷时。如果变更本身可能会影响决定,或可预见地影响决定,则该变更为重大变更。[10]
当新的申请涉及与之前批准不同的项目,或涉及与之前批准的同一项目但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USCIS 不会遵循之前的裁决。
由于美国移民局假定先前的裁定是经过妥善裁定的,因此美国移民局不会认为先前的有利裁定在法律上存在缺陷,从而不予尊重,除非先前的裁定涉及客观事实错误或客观法律错误,证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福利的资格,但不包括与评估资格相关的主观评估。除非有理由相信先前的裁决涉及客观事实或法律错误,否则官员不应重新审查 EB-5 流程早期做出的裁定。除非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否则官员不应重新裁定先前机构做出的主观裁定,例如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信,或者估算就业创造的经济方法是否合理。
2022 年 5 月 14 日或之后提交的请愿书
区域中心I-956F项目申请获批[11]对于相关区域中心投资者寻求基于该发行投资而获得利益的申请的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
- 申请人存在欺诈、虚假陈述或犯罪滥用行为;
- 这种批准将威胁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
- 发生了影响资格的重大变化;
- 申请人在裁决过程中未披露影响计划资格的其他证据的发现;或
- 先前的裁决涉及重大法律或事实错误。[12]
此外,在及时提交的已批准项目申请的修改获得批准后,修改中反映的任何变化都可能被纳入相关投资者请愿书的裁决中并予以考虑。[13]
B. 独立请愿书
与区域中心无关的移民投资者必须连同I-526申请表一起证明,他们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于位于美国境内的新商业企业,该企业合法获得的资本将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 10 个直接全职工作岗位。[14]对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寻求将其投资与一个或多个寻求 EB-5 分类的其他移民投资者合并的移民投资者必须与区域中心联合申请此类分类。[15]
C. 重大变更
1. 一般而言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证明其符合资格。如果移民投资者在提交申请后,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而符合资格,USCIS 将不会批准其申请。如果投资者尚未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 (CPR) 身份,则在提交移民投资者申请后发生的重大变更将导致其失去资格。[16]
如果在移民申请获批后,但在投资者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发生重大变化,此类变化通常构成发出撤销意向通知的充分理由;如果此类变化未能克服,通常也构成撤销批准申请的充分理由。如果变化的情况自然倾向于影响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则此类变化为重大变化。[17]
根据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和其他支持文件而发生的变更通常不被视为重大变更。例如,如果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尚未创造任何就业机会,但在移民申请获批后且投资者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根据投资者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则此类变更通常不被视为重大变更。
如果新商业企业的组织文件包含清算条款,且该条款不构成不可接受的债务安排,则通常可以修改文件以删除该条款,以允许新商业企业在区域中心投资者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期间继续运营。此类修改通常不被视为实质性变更,因为与移民投资者资格相关的事实不会改变。
一般来说,如果在裁决时,投资者根据提交移民申请时不存在的一组实质性不同事实主张其资格,则投资者必须提交新的移民申请。
2.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区域中心项目申请的重大变更
一般而言,经批准的I-956F 表格项目申请对相关请愿的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发生影响资格的重大变化。[18]但是,区域中心可以及时提交已批准项目申请的修正案,以反映此类变更,如果获得批准,则这些变更可以在审理相关投资者申请时纳入并考虑在内,以确定其资格。[19]
D. 决定
1. 批准
如果申请人正确提交了申请并且满足要求的资格标准,官员就会批准该申请。
申请获得批准并获得移民签证后,移民投资者可以向美国国务院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可以调整身份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CPR)。[20]
2. 否认
如果申请人未证明其资格,官员将拒绝该申请。
官员应以清晰、全面的语言写出拒绝书,并涵盖所有拒绝理由。[21]在驳回决定中,官员应参考相关法规以及任何相关判例或已通过的裁决。裁决必须包含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的权利以及提交重新审理或复议动议的机会。
如果美国移民局自行决定申请是基于或涉及欺诈、欺骗、故意重大失实陈述或犯罪滥用,美国移民局可能会拒绝该申请[22]或者,由于威胁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原因,批准此类请愿违背了美国的国家利益。[23]
3.撤销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自行决定以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对任何申请的批准。[24]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撤回请求,撤回请求。[25]
自 2022 年 5 月 14 日起,USCIS 还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撤销申请批准: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是导致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终止的行为的知情参与者;[26]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自行决定批准该申请违反美国的国家利益,理由是该申请对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27]或者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自行决定,该申请是否基于或涉及欺诈、欺骗、故意重大失实陈述或犯罪滥用。[28]
E. 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不遵守计划后的诚信投资者
在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被终止或禁止参与该计划后,持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的投资者(包括在 2022 年《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可在某些情况下保留资格。
在区域中心终止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与已获批准的新区域中心有联系(无论其已获批准的地理边界如何),或者投资者对另一家新的商业企业进行了合格投资,则投资者仍可保留资格。[29]
如果新的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被禁止,投资者如果与信誉良好的新商业企业建立联系,并在满足剩余创造就业机会要求所需的范围内投入额外资本,则可以保留资格。[30]请愿人通常必须在终止或禁止通知后 180 天内提交申请修正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 USCIS,尽管受到终止或禁止(如适用),他们仍然符合适用的资格要求。[31]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修改其申请,以证明其符合适用的资格要求。在确定资格时,美国移民局不会将修改申请所依据的商业计划变更视为重大变更。此外,投资者可以将其直接或间接从对第三方的索赔中获得或收回的任何资金(包括保险收益)或投资者提供的任何额外投资资本计入其投资资本。[32]
在这些情况下(包括经过修改后),继续符合适用资格要求的申请,将保留与原始申请相关的移民签证优先日期,并避免衍生受益人超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能会暂停处理这些申请,并延长任何适用的截止日期。[33]
如果在提供通知和回应机会后,美国移民局有理由相信投资者是导致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终止或禁止的行为的知情参与者,则美国移民局可能不会批准投资者的申请或取消有条件居民投资者的条件。[34]
针对 2022 年 3 月 15 日前提交 I-526 申请的投资者的特殊考虑
美国移民局 (USCIS) 承认,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交I-526表格的投资者,为了保留INA 203(b)(5)(M)的资格,可能需要考虑一些特殊因素。一般而言,即使其关联的区域中心终止,这些投资者仍可继续依赖其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具体而言,移民局官员通常可自行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即使其关联的区域中心终止,这些投资者仍有资格获得分类。
例如,如果投资者的资本仍然投资于其新的商业企业并承担风险,并且根据其现有商业计划已经或将要创造必要的就业机会,则由于未能支付 EB-5 诚信基金费用或由于与其他新商业企业相关的原因而终止其相关区域中心通常本身不会对投资者的资格产生负面影响。
在投资者资格受到影响的其他情况下,例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因挪用投资者资金而终止或禁止某个区域中心或禁止某个新商业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另一个区域中心重新建立联系或投资另一个新商业企业来寻求保留资格。
美国移民局通常会在正常的审理过程中审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申请,并同时向投资者发出任何必要的通知。在制定新的表格以规范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的I-526申请修改程序之前,投资者可以在美国移民局通知终止或禁止令后的180天内提交新的文件,以修改其申请,以满足适用的资格要求。[35]
进行合格投资或与另一家新的商业企业重新关联时,新的文件可能包括认购协议、私募备忘录、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分析等证据。如果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与新的区域中心重新关联,投资者可以提交一份新的区域中心关联协议,记录变更情况并酌情提供更新后的发行文件。
如果投资者选择在区域中心终止后对另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进行合格投资,则所需的投资金额是投资者最初提交 I-526 表格时法律要求的金额。[36]
脚注
[^ 1]请参阅INA 203(b)(5)和INA 204(a)(1)(H)。请参阅8 CFR 103.2(b)和8 CFR 204.6(a) (PDF)。有关 EB-5 资格的信息,请参阅第二章“移民申请资格要求”[ 6 USCIS-PM G.2 ]。
[^ 2]请参阅INA 216A(a)。有关取消投资者永久居民身份附加条件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7 章“取消附加条件”[ 6 USCIS-PM G.7 ]。
[^ 5]参见INA 203(b)(5)(F)(i)和INA 204(a)(1)(H)(i)。
[^ 6]有关证明对新商业企业投资的证据信息,请参阅第 2 章“移民申请资格要求”、C 节“新商业企业”、第 4 小节“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 6 USCIS-PM G.2(C)(4) ]。
[^ 7] 2022 年 5 月 13 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发布了新的区域中心指定申请表(I-956 表格),以取代 I-924 表格。新表格符合《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2022 年《综合拨款法案》BB 部分,Pub. L. 117-103 (PDF),136 Stat. 49, 1070(2022 年 3 月 15 日))中关于区域中心的新要求。
[^ 8]如果区域中心的地理区域扩展申请是通过I-924 表格修正案或 2017 年 2 月 22 日之前提交的投资者申请提交的,并且该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则 USCIS 将继续根据 2013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先前政策指导,审理与该地区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者申请。请参阅EB-5 审理政策 (PDF, 829.48 KB),PM-602-0083,发布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
[^ 9]有关综合商业计划书的构成要素的讨论,请参阅第二章“移民申请资格要求”B 部分“综合商业计划书”[ 6 USCIS-PM G.2(B) ]。请参阅Matter of Ho (PDF),22 I&N Dec. 206 (Assoc. Comm. 1998)。
[^ 10]参见Kungys v. United States 案,485 US 759, 770-72 (1988)。
[^ 11]有关 I-956F 表格项目申请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 章“项目申请”[